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再易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易字第63號再審原告乙○○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即賀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290,000元,應徵裁判費20,65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簡清忠法官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