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九二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介仁 訴訟代理人 彭源棟 被告創裕音響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縣中和市○○路○○○號八樓被告丁○○住台北縣中和市○○路一二五之二號
丙○○○住台北縣中和市○○路○○號甲○○住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糾紛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授信約定書影本五紙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麗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B書記官方蟾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