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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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六六號
原告華僑商業銀行台北分行法定代理人 何肅謀 送達代收人 黃睿元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就系爭借款涉訟時,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授信約定書影本一紙在卷可按,茲原告總行係設於台北市○○路○號,非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麗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B書記官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