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土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九六號
原告 邱价良
邱仁政 邱仁賢 邱彬森 邱林玉釵 邱壽美 邱美雲 曹美惠 曹素貞 右原告與被告台北縣鶯歌鎮公所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玖佰伍拾柒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捌拾柒萬壹仟玖佰貳拾元,折合銀元壹佰貳拾玖萬零陸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貳仟玖佰零柒元,折合新台幣叁萬捌仟柒佰貳拾壹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萬伍仟玖佰伍拾柒元,尚欠新台幣貳萬貳仟柒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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