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乙○○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
二、聲請意旨以受刑人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一二九二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並提出執行通知送達回證、受刑人、具保人戶籍謄本、拘提報告書、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囑託拘提回函(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雲檢森 執字土八九執助一八二字第八四七二號)等件為證,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經核屬實,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恒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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