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9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9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987號聲請人 洪慶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4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邱美嫆┌───────────────────────────────────────────────────┐│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98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5-ND-0000000-0│股票│1│1000││├──┼───────────────┼──────────────┼────┼───┼────┼───┤│0002│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股票│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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