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73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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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7355號
聲請人
即上訴人王○福
法定代理人王○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余柏萱 、 李艾倫 、 胡家杰 、 黃旭田 、 李詩楷 、 蔡憶鈴 及 廖姵涵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元應予退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法應徵收裁判費3,150元。然聲請人共計繳納裁判費4,8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1紙附卷可稽,其溢繳1,650元(計算式:4,800元-3,150元=1,650元)部分,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