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41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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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4182號

上訴人 黃文玲

即原告15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育萍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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