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4182號
上訴人 黃文玲
即原告15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育萍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