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聲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聲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
相 對 人  陳焯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5日所為
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件僅附上附件一,漏未附上如附件二所示
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將債權讓與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讓與通知書,應予補充更正附上如附件二所示之債權讓與通
知書。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書記官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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