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小字第101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鳳小字第1016號

原告 吳冠賢

被告 林和璋 即南洋車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元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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