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4年度馬簡字第93號刑事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馬簡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志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蕭志豪施用第二級毒品,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伍月,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蕭志豪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後,於警詢時主動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販賣
第二級毒品予被告之正犯,有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9月3日 澎檢俊廉 104偵301字第3278號函在卷可憑,爰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7條第1項,刑法第11條
、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書記官林德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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