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4年度花簡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花簡字第330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被   告  亓柏喬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0000
00元,應繳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402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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