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簡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字第149號
原   告 乙○○
一、上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150,000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51,9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尚應補繳新台幣51,48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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