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字第149號
原 告 乙○○
一、上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150,000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51,9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尚應補繳新台幣51,48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