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9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2號
原 告 甲○○
兼訴訟代理 乙○○
人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4月6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記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張淑靜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兼甲○○訴訟代理人 乙○○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等新台幣肆佰萬元整。
給付方式:被告已於99年3月2日先給付肆拾萬元,餘額當場
給付現金玖拾參萬元及交付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大里分行面額
貳佰陸拾柒萬元,發票日99年5月20日發票人湧群實業有限
公司支票乙張予原告收受。另被告願於99年4月19日給付利
息壹萬陸仟柒佰元。
二、原告等其餘請求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