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61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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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6141號
原   告 丞逸照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貨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依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4,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320元,尚需補繳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台北市
○○路○○○號)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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