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簡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簡字第2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葉育淳 (即 葉春敏 之.
被   告  葉政勛 (即葉春敏之.
被   告  葉政祐 (即葉春敏之.
前列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乙○○
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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