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簡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簡字第29號
原   告 佳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永隆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清輝 律師
複代理人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源灃 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5月20日上午10時15分在
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書記官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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