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4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志遠受刑人甲○○(即被告)
大園鄉戶政事務所)上列具保人因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96年度執聲沒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經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
000元,由具保人陳志遠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韡婷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