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30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謝東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政良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補正相對人住居所。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30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謝東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政良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補正相對人住居所。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