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9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9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9837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仁貴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2紙。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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