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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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85號上訴人 洪秀蓮 被上訴人 洪喜男
洪獻鵬 洪瀛倡 洪毓臨 洪興隆 洪 謝美玉 洪斯新 洪偉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385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未記載上訴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具體之上訴聲明,並按上訴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如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萬1,5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聲明、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