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51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柏修選任辯護人魏辰州律師被告蔣春益
蔣麗娟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簡燦賢 律師
林怡君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454號、第455號、第2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本件定民國一○九年五月六日十五時對黃柏修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柏修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於民國10
9年3月17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09年4月14日宣判,茲因對犯罪所得數額仍有調查之必要,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09年5月6日15時對黃柏修行準備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柏憲
法官黃園舒法官何効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