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2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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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六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六二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加重強盜罪罪嫌重大,且該罪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規定,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吳宏榮法官黃宗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掌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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