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О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漏未告知部分起訴罪名,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洪文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維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