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袋地通行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486號原告己○○
戊○○癸○○辛○○壬○○庚○○乙○○丁○○甲○○丙○○上十人訴訟代理人 余鐘柳 律師被告子○○
3樓訴訟代理人 王棟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湖調字第一二六號確認界址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應依本院內湖簡易庭92年度湖調字第126號確認界址訴訟所確認之台北縣汐止市○○段559、560號(地號未定)土地之界址測量通行權之位置及面積。本院認有於該訴訟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