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8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八七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九八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朱敏賢~B法官張明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黃文琪~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豪泰家具行 陳春秀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公│九十年十二月五日│壹萬貳仟玖佰陸拾│0000000│││││西分行││元│││├─┼─────────┼─────────┼───────────┼────────┼────────┼──┤│2│金豪企業有限公司林│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大│九十年十二月五日│壹萬伍仟元│0000000││││健華│園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