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8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8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826號原告 江銀珊 被告 許廷葦
張漢州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江銀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江銀珊之主張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許廷葦、張漢州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2人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182號判決無罪,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劉依伶法官郭勁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昱程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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