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彥甫
被 告 候文校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旗簡字第21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2月22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 記 官 郭素蓉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94
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96年3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貸
款融資查詢表、存摺存款明細表、歷史帳單查詢單等件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郭素蓉
法官張俊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