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小字第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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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14號
原   告 僑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煌智
被   告 南橋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敏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0年2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陸佰柒拾元,餘由原告
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100 年2月2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蕭欣怡
中華 民  國 100 年2月23日
折舊額計算式:
系爭7K-3268號車係於90年1月8日領照,至99年4月3日車禍
時,實際已使用9年2月又25日(未滿1月以1月計,為9年3個
月)。車輛之修理工資為新臺幣(下同)46,881元、零件為
15,220元,零件部分應予折舊: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
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自用小客車耐
用年數5年,每年折舊千分之369。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
歷年折舊累積額,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
」之計算方法,系爭車輛就零件修理費用15,220元折舊所剩
之殘值為十分之一即1,522元。是本件原告所得請求之修理
費用為折舊後之零件費用1,522元及無需折舊之工資費用46,
881元,合計為48,403元(計算式:1,522+46,881=48,40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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