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76號原告兆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呂翊丞 律師複代理人戊○○複代理人丙○○被告己○○原住臺
乙○○東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維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書記官田慧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