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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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81號原告 賴冠佑 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 律師被告 賴瑞祥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權利範圍10萬分之704)及其上同段168建號(權利範圍全部)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72,891元(計算式:1,837.8㎡×133,450元/㎡×704/100000+建物現值946,300元=2,672,89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5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麗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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