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更(二)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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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更(二)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更㈡字第5號原告 毛愛華 被告 張婉伶 訴訟代理人 鄭啟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書記官湯正裕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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