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更(二)字第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更(二)字第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更㈡字第5號原告 毛愛華 被告 張婉伶 訴訟代理人 鄭啟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民事第三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書記官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