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侵上訴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侵上訴字第268號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顧瀚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簡松柏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民國107年3月23日另案感化教育執行期滿後,自民國
107年3月23日起羈押。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經本院訊問後,已自白本件被訴刑法第222條第
2項、第1項第2款之強制性交未遂罪嫌,並有相關事證在卷可稽,且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在案,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難以確保審判及執行之進行;又被告現另案執行感化教育中,於107年3月23日執行完畢之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37至38頁);是被告應自被告另案執行感化教育期滿之日,即107年3月23日起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張瑛宗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