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續收字第4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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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續收字第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續予收容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事裁定107年度續收字第47號聲請人內政部移民署代表人 楊家駿 代理人 許中一 相對人即受收容人NGUYENTHITHUY上列當事人間續予收容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之相對人即受收容人欄關於護照號碼「C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C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茲因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6日所為之裁定,誤載相對人即受收容人NGUYENTHITHUY之護照號碼,爰首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唐一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書記官黃妍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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