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國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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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國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國字第8號原告 周惠竹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俊鴻 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起訴未據繳納,應即補繳。
二、原告係請求國家賠償,請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就此件事實曾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以書面向本院請求賠償,並為前置協議程序(包含該院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之證明。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書記官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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