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國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重國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國字第75號抗告人 蕭正朋 相對人法務部法定代理人 邱太三 相對人林邦樑
顏大和 林朝松 黃和村 林英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6年12月25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湯文章
法官鍾志雄法官簡廷涓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需付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書記官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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