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2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易字第129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竊佔之刑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29號判決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17庭法官林鈺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鍾惠萍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