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抗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32號抗告人新金旺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進德 抗告人台中縣台灣義虎武藝文化發展協會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江希真 相對人 李麗貞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執事聲字第17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㈠抗告人共同主張部分:
系爭建物面積廣達數百坪以上,依原審法院(勘驗現場,該數百坪之系爭建物,現場使用狀況並不相同,現場有民宿、商店、廚房、三溫暖設備等各種不同之使用設備,顯見現場確實作各種不同之用途使用,參諸一般之觀光遊樂場所將現場區分不同部分,而由不同主體各別經營,在所多見。尤有甚者,此等設備用途與使用狀況亦顯然與執行債務人籐原農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籐原公司)業務範圍不同,現場使用狀況顯可認定並非籐原公司一人所使用,台中地院98年度司執字第66372號裁定認定該等設備皆由執行債務人籐原公司使用云云,已與現場客觀情況不合。
㈡抗告人江希真部分:
⑴虎家庄餐飲店係自民國(下同)95年1月26日成立,自成立時
起,即使用本件強制執行之房屋,此有虎家庄下列證據資料可稽:①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函;②台中縣政府營利事業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③員工團險保險單及名冊;④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單;⑤原產權所有者 吳籐 與電視藝人 阿吉 於本餐廳用餐實景;⑥美食電視節目:美鳳有約到訪錄製節目與負責人及員工合照,該等證據資料或為公文書,或為保險公司及電視公司所製作,其證據方法不可能係臨訟所製作,故真實性無庸置疑。另外,尚有虎家庄餐飲店之菜單、名片及印有「虎家庄」標誌之折頁等資料可證虎家庄占有使用系爭建物之事實。另壹週刊亦曾至系爭建物現場訪問並介紹相對人之餐飲,此有壹週刊99年2月11日之照片可稽,該等照片係壹週刊於其刊物上所使用之照片,其真實性堪以認定。
⑵抗告人江希真固為債務人籐原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但法定代
理人與法人於法律上係各為獨立人格,難謂法人對外所生之效果當然由法定代理人承受,同理,亦不得謂法定代理人對外所生之法律效果皆當然係代表法人所為,而因依據客觀事實,作不同之認定。另系爭建物現場設置有江希真祖先牌位、並放置私人物品、供作一家人生活之用等客觀事實,江希真係獨立占有使用系爭建物而非為籐原公司占有使用。
⑶另本件債權人於本院97年度上字第391號民事判決之第一審
訴訟審理中,先位聲明部分原係請求債務人籐原公司及江希真2人應遷讓地上物,備位聲明部分則為應拆除地上物,第一審駁回先位聲明之請求,僅准備位聲明部分為債務人籐原公司應拆除地上物,本件債權人就先位聲明對於債務人籐原公司部分提起附帶上訴,但對於債務人江希真先位聲明部分(即遷讓房屋部分)並未提起上訴,本件債權人該部分請求已敗訴確定,故本件債權人更不得就江希真部分聲請強制執行。
㈢新金旺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新金旺公司)部分:
新金旺公司除有支付廠商請款單據、廣告單及名片可證占有使用系爭建物外;另系爭建物前段部分之辦公室內有諸多建築設計圖說及施工圖說,該等建築及施工圖說非執行債務人籐原公司所有,而與新金旺公司之業務範圍相契合,新金旺公司占有使用系爭建物前段,足堪認定。又一般公司行號之實際營業地點與設址地點不相同者,在所多見,而原裁定未考量實際使用狀況,僅以新金旺公司未設址於系爭建物作為認定之依據,容有不合。
㈣台中縣台灣義虎武藝文化發展協會(下稱台灣義虎協會)部分:
⑴台灣義虎協會係自94年1月8日成立,此有台中縣政府人民團
體立案證書可稽,且自成立時起,即使用本件強制執行之房屋;另尚有台灣義虎協會歷年活動資料可稽。
⑵台灣義虎協會所提出之「金色虎家庄入園卷」其上印製之主
辦策劃單位即為台灣義虎協會,而贊助單位為債務人籐原公司,由此可知台灣義虎協會與執行債務人籐原公司確實屬於不同之法人。另台灣義虎協會與籐原公司雖有合作關係,但兩者間並不互相隸屬,否則無需於「金色虎家庄入園卷」上分別加註台灣義虎協會及籐原公司。
二、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又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前段、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強制執行法第15條,所謂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係指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所有權、典權、留置權、質權存在情形之一者而言。占有,依民法第940條之規定,不過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自不包含在內,此有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721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次按,有關依強制執行法第124條第1項規定命債務人交出不動產之遷讓房屋事件,若有第三人主張其為執行標的之現占有人時,執行法院所應行形式上之調查事項為:㈠該第三人是否為不動產現占有人?㈡若該第三人為現占有人,依同法第4條之2是否為執行名義效力所及之人?執行債權人有無聲請將該第三人列為執行債務人?㈢若該執行名義效力不及該第三人,是否得依同法第99條第2項得解除該第三人之占有?前揭形式上調查事項攸關執行債權人或第三人得否依相關規定聲明異議或依同法第14條之1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之權益,故執行法院應依序調查認定,核先敘明。
四、經查:㈠本件98年度執字第66372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即相對人
係持原審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97號民事判決、本院97年度上字第391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148號裁定為執行名義,並聲請原審法院強制執行遷讓系爭房屋暨返還系爭土地等情,業經本院調取前揭執行卷宗核閱明確。又前揭本案訴訟中,執行債權人及債務人僅對系爭建物之原始起造人及建物有無占用土地之權源有所爭執,然就系爭建物為債務人籐原公司占有使用之事實,已列為不爭執事項,且 藤原 公司於前揭訴訟中主張:該公司係於系爭房屋所在園址經營「虎家庄長壽園區」,該「虎家庄」之起源係為發揚吳籐所研創之「台灣義虎武術」,因吳籐自幼即嗜喜武藝,精研武虎另成一格,幾十年來在台灣非常出名,長久以來在鄉間教導武學,而於上開「虎家庄」成立後,吳籐每天下午七時至九時在「虎家庄長壽園區」教導武術,並提出相關報紙雜誌報導為證等情,亦有本院前揭判決書在卷足參。
㈡本院基於下列理由,認抗告人尚不足證明其為系爭房屋之現占有人:
⑴抗告人江希真為執行債務人藤原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且為抗
告人台灣義虎協會之法定代理人;另抗告人新金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進德為執行債務人籐原公司法定代理人江希真之配偶,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網路查詢結果及戶籍謄本附於執行卷可稽,若抗告人等人另於前揭本案訴訟前早已占有使用系爭房屋,執行債務人藤原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江希真豈有不知之理?然藤原公司於前揭本案訴訟中從未抗辯抗告人江希真、台灣義虎協會、新金旺公司亦為系爭房屋之占有人,反而同意將系爭房屋確實為藤原公司占有之事實列為不爭執事項,足見抗告人等人主張占有使用系爭房屋,並非真實。
⑵本院審酌抗告人江希真所提出其置放於系爭房屋之財產目錄
,其品項內容與藤原公司於前揭本案訴訟中所稱該公司經營「虎家庄長壽園區」所需物品尚難區隔,縱或其中確有抗告人江希真或陳進德個人使用物品,亦不足依據該部分個人使用物品認定江希真個人或新金旺公司有獨立占有使用系爭房屋。又藤原公司經營「虎家庄長壽園區」,為方便入園訪客用餐,自會附設餐飲部門,故縱使抗告人江希真個人獨資經營之虎家庄餐飲店確實於系爭房屋內經營餐飲,並置放相關物品,因該餐飲部乃屬藤原公司經營前揭園區之附屬設施,亦難據此逕認係基於為自己利益而占有使用系爭房屋。
⑶抗告人台灣義虎協會雖屬人民團體,其縱使提出前揭於系爭
房屋園區內舉辦活動之相關資料,尚不足認定其即為系爭房屋之占有人。
⑷又新金旺公司所在地為台中市○里區○○路○○○號1樓,並未
設址於系爭建物,且該公司於90年間業已解散等情,亦有該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附於執行卷內可稽,而原審法院先於99年4月1日第一次履勘現場時,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江希真及其配偶陳進德均在場,並未主張新金旺公司亦有占有使用系爭房屋之情形,嗣於99年10月7日原審法院再次履勘現場時,始主張系爭建物前段部分由新金旺公司占有使用一節,然勘驗現場並未有新金旺公司之辦公桌椅,僅由江希真提出建築設計圖等情,亦有執行筆錄在卷足參。本院審酌新金旺公司並未實際設址於系爭房屋,且未於系爭房屋內設有相關辦公桌椅,足認其並未實際占有使用系爭房屋,故抗告人新金旺公司主張其為系爭房屋之占有人,顯不足採信。
㈢綜上所述,原審法院依據前揭本案訴訟之相關事實、勘驗現
場之情形及相關事證,認定系爭房屋確為執行債務人藤原公司所占有使用,抗告人並非現占有人,依前揭執行名義而為強制執行,核無不當,抗告人就前揭執行行為提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至於抗告人是否另有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之事由,非本件聲明異議事件所能審酌。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異議,核無不當,抗告人仍以前揭理由,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張瑞蘭法官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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