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6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26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訴字第266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67號,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897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六十一條第二,三項,第三百六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上訴,其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九十九年七月十四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經命其於收受裁定七日內補正,該裁定於九十九年八月十一日寄存送達,被告於九十九年八月十二日收受,有送達證書及受理訴訟文書登記簿在卷可參。以有利被告之方式計算,寄存送達自十日後生效,則其補正期間應自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開始,至二十八日止,惟被告迄未補正。其上訴於法不合,爰不經言詞辯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二條,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汪梅芬法官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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