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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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28號聲請人即被告 劉友煊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友煊於提出新台幣肆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路一段50巷8號9樓之30,且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劉友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且有羈押必要,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3日執行羈押,並於100年3月23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故准予被告於提出新台幣肆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且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路一段50巷8號9樓之30,並限制出境、出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靜芬
法官楊文廣法官劉敏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錫威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