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原告 吳季滿
吳麥雪 被告 賴溪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2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張凱鑫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