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自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自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自字第9號自訴人力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自訴代理人 林春榮 律師
楊大德 律師自訴人 王慶鐘 自訴代理人林春榮律師
楊大德律師 高馨航 律師被告 王惠玲 選任辯護人 黃秀惠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已辯論終結,茲因認為尚有應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陳貽明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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