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0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0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082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李坤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零貳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坤陽分別於1.民國101年02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1年02月13日起至民國106年07月18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2.88%計付,嗣後〔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如遇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60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至民國105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三期為限。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2.民國103年10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44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3年10月08日起至民國111年04月08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2.58%計付,嗣後〔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如遇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84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至民國105年12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三期為限。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債務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430219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308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坤陽│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38971││2月18日起││點八八│││元│││││├──┼───┼─────┼──────┼──────┼───────┤│002│新臺幣│李坤陽│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391248││2月08日起││點五八│││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坤陽│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最│加計每月(期)新│││38971││2月18日起│高連續收取期│台幣1000元之違│││元│││數三期為限│約金│├──┼───┼─────┼──────┼──────┼───────┤│002│新臺幣│李坤陽│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最│加計每月(期)新│││391248││2月08日起│高連續收取期│台幣1000元之違│││元│││數三期為限│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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