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小字第1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小字第1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基小字第1401號原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何弘能 被告 李宴菱 之法定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依原告民國105年8月12日民事起訴狀上僅記載被告為「李宴菱之法定繼承人」並未載明被告之真正姓名,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依職權查得李宴菱(未婚,無子嗣,於民國105年4月14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於105年7月15日均經本院准予抛棄繼承備查,本院乃於105年9月1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本件原告欲起訴之被告「李宴菱之法定繼承人」之真正姓名、真正住所或居所,該裁定並業於105年9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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