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431號上訴人 蔡宗宏 訴訟代理人 李銘宏 被上訴人仁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春龍 訴訟代理人 廖怡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貞
法官劉國賓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書記官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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