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10號再審聲請人 陳柏舟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陳美靜 等人間請求聲請再審事件,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宋泓璟
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書記官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