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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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23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強生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強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強生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6年7月確定,於民國108年6月19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嗣於112年9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蔡強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8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15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於108年6月19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2年9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91880號函核准假釋,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7月2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4年7月12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