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交易字第1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0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坤成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續字第4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坤成於民國111年1月4日上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沿桃園市龜山區萬壽路1段往萬壽路2段6巷方向直行,同日10時許,行經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前,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且依當時天候等一切外在情形,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即貿然駕車左轉往國園街方向行駛,適有告訴人 張迪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沿桃園市龜山區萬壽路1段往迴龍方向嚴重超速且未注意車前狀況行駛至上開路口,見狀閃避不及,2車遂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張迪凱人車倒地並受有骨盆骨折、肛門周圍撕裂傷、右側腹股溝穿刺傷、右側遠端橈骨幹骨折、左側遠端橈骨幹骨折併遠端尺橈關節脫位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11
2年9月5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