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230號
上 訴 人 柔昱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于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明奕 間給付差額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年3月18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而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8,066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32條第2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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