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8年度新秩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新秩字第13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
被移送人   傅至偉
上列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
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三項第三至七行「惟觀諸臉書上署名
傅炙偉 』音同被移送人之姓名『傅炙偉』,且臉書上帳號『傅
炙偉』於107年1月13日所更新之大頭照照片與被移送人『傅至偉
』長相相同,有智慧分析決策支援系統附卷可查,堪認臉書上『
傅炙偉』確實為被移送人『傅至偉』本人等情無訛」之記載,應
更正為「惟觀諸臉書上署名『 傅炙煒 』音同被移送人之姓名『傅
至偉』,且臉書上帳號『傅炙煒』於107年1月13日所更新之大頭
照照片與被移送人『傅至偉』長相相同,有智慧分析決策支援系
統附卷可查,堪認臉書上『傅炙煒』確實為被移送人『傅至偉』
本人等情無訛」。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
定更正;第232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前段、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
,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由原審法院以裁定更正(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
參照)。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
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書記官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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